新闻资讯

女神探聂海芬因张氏叔侄冤案受审?官方:谣言

 

  浙江在线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编辑/汪江军) 近日,一则“‘女神探’被终审”的消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疯传。

  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对这一消息进行了核实,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表示未提起公诉和审理此案,消息不实杭州正宗龙筋。而记者随后也联系上聂海芬本人,对方表示自己正在正常上班,并没有受审的情况。

  这条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

  消息原文称:“2015年7月1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聂海芬在侦办王冬案中的违法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对聂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本周一审结杭州市公安局民警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认定被告人聂海芬犯有滥用职权罪。”。

  同时,在这条消息中,还有聂海芬本人的“辩解”,“辩解”中称:“其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系遵照当地政法委指示而为,警方受政法委领导,对政法委的指示其作为理应服从执行,并无过错,对其行为应由政法委承担责任,故其不构成犯罪”。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这条贴文,发现早在2015年8月份时,某个百度贴吧就有类似消息,当时那条消息还以“聂海芬被判六年”为题,甚至贴文中还有“判决书”和聂海芬本人的“受审照片”。

  不过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聂海芬照片,经过对比后发现“受审照片”和聂本人另外一张工作照片无论神态、举止都十分相似。

  杭州市检察院回应称未对此案件提起过公诉,杭州市中院也表示查不到这个案件,且检察院也未对这个案件进行公诉。“网上的这个信息是假的,是谣言。”杭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今天上午,记者也联系上了聂海芬本人,当记者说出网上有这样一则消息时杭州正宗抓龙筋,聂海芬表示,她本人目前在岗正常上班,并不存在受审的情况。

  记者询问会不会就此事报警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时,聂海芬称这个需要征询组织意见,“还是由组织来定夺比较好。”。

  据浙江法院网: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杭州抓龙筋调理、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杭州小胡抓龙筋、张高平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的父亲张高发(张高平哥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这起案件被害人安徽老家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张辉、张高平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3年3月26日杭州正宗抓龙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杭州抓龙筋工作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杭州小胡抓龙筋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人:小胡正宗抓龙筋

电话:

电话:

地址:杭州抓龙筋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